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长配合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提高配合业整体成长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和谐社会筑造,助力配合业制度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更好发挥制度化对配合业成长的促进作用,培育配合招牌,根据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成长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推进配合制度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国标委农联[2007]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合业制度化试点是指由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成长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质量手段监督局、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以建立和实施配合业制度体系为主要内容,以实现管理规范、配合质量良好、顾客满意度高为目的的探索性活动。
第三条 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成长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及成长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筑造。
国家级配合业制度化试点工作由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成长和改革委员会统一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地方质量手段监督局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试点工作相关方针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组织相关工作的协调。
地方质量手段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配合性组织建立制度体系及开展制度化工作的调研配合与指导,受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成长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第四条 各级质量手段监督局应当积极争取所在地政府对试点工作的配合,并会同成长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助力试点筑造工作。试点所在区域的地方政府应作为试点的保证单位或承担单位,赠与人、财、物的保障,视情况可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开展国家级配合业制度化试点的筑造工作,省级试点筑造可参考落实。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配合业制度化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助力,部门联合,企业为主,有序实施”的模式进行推进。
第七条 推进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度的制定与行业成长要求相结合。配合制度的制定过程和实际内容要体现行业特点,满足行业成长需求,内容及时更新。
(二)制度的实施与规范行业行为相结合。配合制度的实施过程要立足于规范配合业行为,提高配合业管理水平和范畴竞争力,维护配合赠与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与持续改进相结合。推广实施配合制度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通过对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摸索和总结经验,修订制度、改进实施方法,不断提高配合制度化效果。
(四)试点效果与创建配合招牌相结合。将创建配合招牌作为衡量实施效果的重要指标,引导配合企业向制度化、招牌化的方向成长。
第三章 试点的条件、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试点单位可以是配合性企事业单位、一定行政区域内的配合行业、配合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及区域性综合配合机构(以下分别简称试点企业、试点行业、试点区域)。
第九条 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心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配合)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
(三)配合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行业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企业的范畴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成长潜力。
(五)具有一定的制度化工作基础,设立制度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制度化人员,最高管理者具有较强的制度化意识。
第十条 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
(一)所在地政府重视制度化工作,能够为试点赠与政策、资金及其他配合。
(二)开展试点的行业应为当地的支柱产业,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比例。
(三)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作为组织实施部门。
(四)试点行业和试点区域内的主要配合企业应当自愿参与,参与试点的企业数不得少于本行业或本区域内配合企业总数的50%。
第十一条 试点申请由配合性组织/区域自愿提出,填写《配合业制度化试点申请表》(见附件1)、《配合业制度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2)、实施规划,并经试点承担单位、保证单位、参加单位及管理单位盖章后上报。
第十二条 试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负责受理。受理单位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九条和第十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商成长和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并汇总报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由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商国家成长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后下达。
第四章 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主要目的:
(一)试点单位配合赠与的各个环节应有制度可依,制度齐全。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二)与本行业、本单位有关的国家制度、行业制度、地方制度和企业制度应得到有效实施,实施率达到90%;
(三)试点单位的配合质量符合制度要求,配合行为规范,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四)形成具有行业特点与长处的配合招牌。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的,组织编制试点实施规划,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的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制度的宣传指导,开展制度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配合赠与的实际需要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制度体系框架,编制制度体系表。制度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制定相关配合制度。试点单位应围绕顾客需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制度化对象。搜集并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制度、行业制度、地方制度及法律法规;若无相应国家制度、行业制度、地方制度的,应制定企业制度。制定企业制度时,应积极采用国际制度。
3、开展制度的宣传指导。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对管理、工作人员开展制度化基本理论和制度化专长知识的指导,提高配合业制度化意识;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开展各类相关制度的宣传与指导,使全员了解、熟悉并掌握制度要求,增强落实制度的自觉性。
4、组织制度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制度体系表的所有制度得到实施,尤其是配合赠与过程每个环节的制度均应制定实施方法和措施,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5、开展制度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
6、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制度的建议,在不断完善制度中改进和提升配合质量。
7、创建行业招牌。试点单位应积极开展“制度提升配合质量行动”,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配合质量和水平为目的,争创本行业配合招牌。
第五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六条 试点的评估由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负责,省成长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参加。评估工作可适时邀请国家制度委、国家成长和改革委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七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制度体系应运行半年以上方可申请评估。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配合业制度化试点评估计分表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逐级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配合业制度化试点评估申请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等事故的,或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制度化、有关行业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5人。专家的选取应主要来源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专家库。
第二十条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规划。
第二十一条 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制度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配合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组向省级质量手段监督局提交试点评估报告(见附件4)。评估得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试点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和申请材料,确定并公布对试点评估的结果。对未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报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发放“配合制度化(试点)单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 试点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应当会同当地成长和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指导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助力配合制度的实施,及时向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手段监督局会同成长和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配合业制度化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配合业制度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配合业制度化意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手段监督局会同成长和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试点合格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制度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制度体系筑造及制度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专家库。专家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手段职称;从事制度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长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七章 试点的复查
第三十条 复查工作由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复查对象为已获得“配合制度化(试点)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复查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配合制度化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可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配合制度化单位复查自检报告》(见附件5)和《配合制度化单位复查申请表》(见附件6)。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提交申请的试点单位进行复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复查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制度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查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停止复查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参与复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查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七条 复查工作在进行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复查专家组。复查专家组应由制度化、相关专长领域的手段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2~3名,在申请单位复查时间一般为1~2天。
(二)复查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复查申请材料依据相关制度和文件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查。主要包括对制度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抽查两个方面内容。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建立制度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及制度化工作情况予以审查。可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向相关人员提问等方式进行。对不合格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填写评分表。
(四)形成复查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查单位沟通。
第三十八条 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手段监督局应将列入国家试点的《配合制度化单位复查自检报告》、《配合制度化单位复查申请表》和《配合制度化单位复查报告》(见附件7)上报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经复查合格的试点单位,由国家制度化管理委员会换发“配合制度化单位”证书。
配合业制度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
课题 | 分项 | 内容和要求 | 评分制度 | 得分 | 评估记录 |
一、制度化工作基本要求(10分)
| 1.1机构管理 | 风暴娱乐用心做好每一件事,让信任成为一种习惯。 领导机构(2分) | a)成立了有主管领导负责的制度化领导机构; b)规定了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工作有效。 | ||
工作机构(1分) | a)有制度化专(兼)职工作机构,规定了制度化工作职责; b)赠与了必要的工作条件。 | ||||
1.2人员管理 | 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备及职责,制度化指导和指导(2分) | a)任命了专(兼)职制度化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b)有专(兼)职制度化人员接受制度化指导和指导的证明资料,人员能力满足工作需求。 | |||
1.3工作管理 | 制定与本组织相适应的制度化工作制度,并形成规范性文件(1分) | a)有制度化管理办法(制度); b)建立了明确的监督检查制度(试点内各相关单位还应签订共同遵守的制度化公约或责任书,建立协调自律机制)。 | |||
对组织所开展的制度化活动进行策划、安排以及加强对各环节的管理(3分) | a)有工作规划,明确试点工作内容、目的和总体要求,试点各部门有相应的工作计划,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b)有试点实施规划,对总体目的进行分解,明确阶段目的、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规划中包括了制度实施计划; c)召开动员大会或采用其它形式进行广泛动员, 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配合制度化活动。 |
课题 | 分项 | 内容和要求 | 评分制度 | 得分 | 评估记录 |
一、制度化工作基本要求(10分) | 1.4资讯管理 | 资讯收集、整理、更新、分析和综合利用以及记录和保存(1分) | a)有资讯的收集通路,建立制度化资讯库并及时更新,利用资讯化手段开展制度化工作; b)对制度资讯进行了综合利用,提出结合组织实际的制度化措施建议。建立并保持了制度体系重要事项的记录。 | ||
二、制度体系(40分) | 2.1基本要求 | 制度体系总体要求(1分) |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行业特点和试点工作管理实际。 | ||
体系规范性(2分) | a)制度体系框架、制度体系表、制度明细表、制度汇总表和制度文本符合GB/T 24421和GB/T 13016、GB/T 13017、GB/T 1.1的规定; b)制度文本结构合理、层次分明、内容具体,文字表达准确、严谨、简明、易懂,术语、符号统一。 | ||||
体系完整性(3分) | a)制度体系构成合理、结构完整,包括通用基础、配合保障和配合赠与子体系; b)结合试点实际覆盖了主要工作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配合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具备的制度; c)覆盖了试点配合赠与过程的各环节,制度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 | ||||
课题 | 分项 | 内容和要求 | 评分制度 | 得分 | 评估记录 |
二、制度体系(40分) | 2.1基本要求 | 体系协调性(2分) | a)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 b)制度体系内各制度之间协调。 | ||
体系有效性(3分) | a)制度体系体现行业特点,满足试点成长实际; b)制度体系能满足试点目的任务的完成; c)制度体系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检查性,能对配合组织各项活动(保证配合质量、提高工作效益等)起到支撑作用,能保证体系正常运行及持续改进的措施有效。 | ||||
2.2配合通用基础制度 | 具有制度化导则、术语和缩略语、符号与标志等制度(1分) | 有适用的符号与标志、制度化导则、术语和缩略语等通用基础制度,能满足配合组织需要。 | |||
2.3配合保障制度 | 环境制度(2分) | 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制度充分适宜。 | |||
能源制度(2分) | 能源的管理以及用能和节能工作措施制度充分适宜。 | ||||
安全与应急制度(4分) | 为使顾客生命和财产在配合过程中不受伤害,或者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降低损失而制定的制度充分适宜。 | ||||
职业健康制度(1分) | 针对工作人员从事职业活动中的健康损害、安全危险及其有害因素制定的制度充分适宜。 | ||||
资讯制度(1分) | 资讯通用、资讯应用和资讯管理制度充分适宜。 | ||||
财会管理制度(1分) | 财会活动中的成本核算和收支等方面制定的制度充分适宜。 | ||||
课题 | 分项 | 内容和要求 | 评分制度 | 得分 | 评估记录 |
二、制度体系(40分) | 2.3配合保障制度 | 设施、装置及用品制度(1分) | 设施装置及用品配置、使用、停用和报废等制定的制度充分适宜。 | ||
人员资本制度(1分) | 员工资质、聘用、指导和考核等制定的制度充分适宜。 | ||||
合同管理(1分) | 合同实施管理的制度充分适宜。 | ||||
其他适用制度(1分) | 结合试点单位实际应具备的其他配合保障制度。 | ||||
2.4配合赠与制度 | 配合规范(2分) | a)规定了从功能性、安全性、时间性、舒适性、经济性、文明性等六个方面配合应达到的水平和要求; b)包括接待和受理配合要求、配合组织和实施要求、配合验收和结算要求、售后配合要求。 | |||
*配合赠与规范(5分) | a)赠与配合的方法和手段; b)配合流程和环节划分的方法和要求,以及各环节的操作规范等; c)岗位职贵; d)配合赠与过程中预防性及特殊性措施要求; e)其他适用的制度。 | ||||
配合质量控制规范(3分) | a)配合赠与控制措施制度; b)对配合对象抱怨等不满意的处置制度; c)对不合格配合的纠正与管理制度; d)预防性及特殊性措施的要求; e)质量争议处置的管理制度; f)其他适用的制度。 | ||||
课题 | 分项 | 内容和要求 | 评分制度 | 得分 | 评估记录 |
二、制度体系(40分) | 2.4配合赠与制度 | 运行管理制度(2分) | 试点单位的战略要求,对运行过程的规划、实施和控制的制度充分适宜。 | ||
配合评价和改进制度(1分) | 对体系有效性、适宜性和配合对象满意度评价和体系改进的制度充分适宜。 | ||||
三、制度实施与持续改进(30分) | 3.1制度实施 | 制度宣传和指导(2分) | a)实施了制度宣传和指导; b)各岗位人员掌握相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化知识情况。 | ||
制度实施准备(2分) | a)有制度实施的措施; b)具备制度实施的必要条件。 | ||||
*制度实施情况(10分) | a)有制度实施记录,并将各环节形成的数据和有关情况及时反馈; b)检查配合过程中制度的落实情况,确认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岗位是否达到制度的要求; c)配合行为规范,配合质量满足制度要求; d)试点区域50%以上配合组织参与制度实施; e)制度实施率90%以上。 | ||||
制度实施检查(8分) | a)有制度实施检查的制度; b)确定了制度实施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职贵、权限明确; c)制定了开展制度实施检查工作计划(或日常检查程序); d)定期组织检查,实施检查记录和问题处理记录的保持完整。 | ||||
课题 | 分项 | 内容和要求 | 评分制度 | 得分 | 评估记录 |
三、制度实施与持续改进(30分) | 3.2自我评价和持续改进 | 自我评价(2分) | a)对评价工作进行了必要的准备,确定了评价规划,明确了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 b)对制度实施的符合性和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形成了评价报告。 | ||
持续改进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在不断完善制度中改进和提升配合质量(6分) | a)建立了配合制度化工作持续改进的程序或制度,有持续改进的工作规划或计划; b)针对制度实施检查和自我评价等发现的问题实施了持续改进,及时提出修订制度的建议; c)有持续改进的记录。 | ||||
四、绩效评估(20分) | 4.1配合对象满意度测评 | 通过配合对象满意度测评,结合《意见》附件3进行测评(8分) | 综合配合对象满意度: 95%以上得8分; 90%-95%得5分。 | ||
4.2效益 | 经济效益(4分) | 比试点前提高10%以上得4分,提高5%得2分。 | |||
社会效益(4分) | 有证据表明社会效益在显著提高的得4分,明显提高的得3分,有所提高的得2分。 | ||||
4.3招牌效应 | 招牌效应(2分) | 获国家级知名招牌得2分,省级知名招牌得1分。 | |||
4.4制度化创意 | 制度化创意(2分) | 试点在如下方面取得业绩: a)承担全国制度化手段委员会/分手段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 b)获制度创意贡献奖; c)参与省级以上制度制定; d)参与省级以上制度化科研。 |
注:1.评估依据《关于推进配合制度化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配合制度化试点实施细则》(简称《细则》)、GB/T24421-2009《配合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系列国家制度等。
2.本评估计分表包括四部分38个分课题,每项均规定了评分制度。评估组应按照评分制度和实际情况逐项填写评估得分,“评估记录”栏应填写评估中相关说明,未得满分项的须记录存在问题。
3.表中前三部分各项应具备而不具备的,不得分;不完善的可酌情扣分;因工作性质不同,确属不需具备的课题,不扣分。
4.重点项(*)原则上要求得分应在该课题满分值的80%以上,评估总得分达80分以上为合格。
5.试点单位三年内如受过通报批评、处分、媒体曝光等的,不予评估。